监管机构要求上市发行人按照特定的会计准则以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编制财务报告。例如,在瑞士,瑞士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跨国公司必须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或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 GAAP)编制财务报表。尽管不同司法辖区在证券监管和公司报告标准上的做法有所不同,但监管全球95%以上金融市场的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都是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IOSCO)的成员,共享目标和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全球的统一性。
3.1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
IOSCO 并不是监管机构,但它的会员监管了世界金融资本市场的重要部分。该组织成立于1983年,由正式会员、准会员和附属会员组成。正式会员是成员国中主要负责证券监管的证券委员会或类似的政府监管机构。IOSCO的成员监管着全球 115 多个司法管辖区超过95%的金融资本市场,新兴市场的证券监管机构占其正式会员的75%。
IOSCO 的全面《证券监管目标与原则》在需要时会进行更新,并被公认为所有市场的国际基准。这些证券监管原则基于三个核心目标:
- 保护投资者;
- 确保市场公平、高效和透明;
- 降低系统性风险。
IOSCO 的原则被分为10个类别,包括监管机构、执法、审计和发行人等。历史上,但相关财务报告标准是在各国范围内制定的,随着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建立国际可比的财务报告标准变得更为理想,因此这也需要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IOSCO 的另一项原则涉及使用自律组织(SRO),这些组织应在其职能范围内进行直接监管,并应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督,并遵循公平和保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