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发行人(Issuer)
债券的发行人即通过发行债券筹资资金的主体,债券的发行人在未来有向债
券持有人还本付息的义务。债券的发行主体可以分为下列几种类型∶
(1)超国家组织(Supranational Organizations),如世界银行(World Bank)、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2)主权国家政府(Sovereign /National Governments),由主权政府发行的债券,如中国国债、美国国债、日本国债等。
(3)非主权国家政府(Non-sovereign /Local Governments),即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如美国明尼苏达州政府发行的债券。
(4)准政府机构(Quasi-govermment Entities),即由政府所属机构或与政府有直接关系的企业发行的债券,如铁道部发行的铁路建设债券。这些与政府有关的机构或政府资助企业通常具有某些社会功能,其发行的债券有中央政府的担保,因此信用风险非常小。美国主要的准政府机构债包括3家∶
●Fannie Mae (Federal Mortgage Association,1938);
●1960 年代分拆出 Ginnie Mae(Government National Mortgage
Association),Ginnie Mae 做传统业务,Fannie Mae 做创新业务;Freddie Mac(Federal Home Loan Mortgage Corporation,1970)。
(5)公司(Companies)。公司包含金融机构如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金融机构。